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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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若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祝寿金=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保单现金价值。 (2)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保单现金价值。 |
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年龄未超过65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责任,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