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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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医疗保险金 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我们对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若因突发急性病由医院实施急救,我们承担因急救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最长不超过急救开始之日起2 周。
医疗补充保险金 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我们对以下医疗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因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我们按约定标准给付误工费。 误工费=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实际住院天数。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连续住院3 天以上(不含3 天)或身故,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 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连续住院3 天以上(不含3天)或身故,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重伤或身故,前往处理的1 至2 名旅行社人员和1 名医护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以及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6)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7)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5.2突发急性病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8)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补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