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老师
  • 所属机构: 太平洋保险
  • 所在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手机:4008454142
  • 关注我:
    微信
 
 
热销产品
安行宝两全保险(2.0 增强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